辽宁科技大学—海洋装备用金属材料及其应用
国家重点实验室联合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快落实辽宁科技大学—鞍钢集团公司全面战略合作协议,发挥各自优势,辽宁科技大学和鞍钢集团海洋装备用金属材料及其应用国家重点实验室共同出资设立“辽宁科技大学—海洋装备用金属材料及其应用国家重点实验室联合基金”(以下简称“联合基金”)。为规范“联合基金”的管理,结合双方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联合基金”采取“应用导向、超前部署、服务产业”的项目遴选原则,重点资助学术思想新颖,符合海洋装备用金属材料及其应用国家重点实验室前沿研究方向的创新性应用基础研究。
第三条 “联合基金”研究经费由海洋装备用金属材料及其应用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和辽宁科技大学配套资金组成,每个项目配套资金一般不低于专项经费额度。
第二章 申请与评审
第四条 根据“海洋装备用金属材料及其应用国家重点实验室”发展规划制定年度项目指南。年度项目指南一般在每年7月发布。
第五条 “联合基金”确定资助类型和资助方式的原则
(一)有利于促进辽宁科技大学与海洋装备用金属材料及其应用国家重点实验之间的合作;
(二)有利于支持科学技术人员自由探索和创新研究;
(三)有利于培养青年科学技术人才;
(四)有利于促进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结合;
第六条 联合基金的申请及评审流程
(一)申请人根据申报指南填写“联合基金”申请书。
(二)申请人所在单位组织对申请项目进行初选并择优推荐,经学院主管领导签字并盖章后报送科技处。
(三)科技处组织评审委员会进行复选评审,报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七条 联合基金项目批准后,项目负责人必须签订项目计划任务书,明确项目进度、目标及经费(含配套经费)使用计划,报辽宁科技大学科技处备案。
第三章 考核与监督
第八条 联合基金项目经费根据项目合同书的经费预算方案专款专用。
第九条 日常管理
(一)联合基金项目的日常检查工作由科技处负责;
(二)联合基金项目的中期检查由科技处组织评审委员会专家进行;
(三)联合基金项目的检查内容包括:
1、项目的执行情况。主要包括是否按计划任务书步骤进行,有没有达到预期的目标;
2、经费的使用情况。主要包括是否按照经费使用方案合理开支,是否违反基金使用规定。
第十条 项目组每半年向科技处提交项目进展报告。
第十一条 项目资助期满之日起60日内,项目负责人应当提交结题报告;
第十二条 科技处应在项目结题报告提交后30日内组织召开项目验收评审会。评审委员会主要依据项目预期完成成果对结题情况进行评估,对不符合结题要求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并通知项目负责人。
第十三条 违约处理
(一)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研究计划的,项目负责人可以申请延期1次,申请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
(二)对在检查评估中发现项目组无不可抗拒的因素而造成严重失误,使项目无法进行下去,将根据具体情况提出终止项目、追回项目投入经费、项目负责人在三年内不得申请基金的决定。对项目组按照项目计划书约定的条款进行处理。
第四章 知识产权归属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成果,包括基金资助项目经过科学研究取得的论文、专著、软件、标准、重要报告、专利、数据库及科研仪器设备等有价值的科学技术产出。
第十五条 项目成果知识产权原则上归辽宁科技大学和海洋装备用金属材料及其应用国家重点实验室共有。
第十六条 发表的项目成果,项目负责人应如实注明得到辽科大—海洋装备用金属材料及其应用重点实验室联合基金资助和项目批准号。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实施。